對於出門在外的租屋族來說,每個月的房租支出累積起來是一筆不小的開銷。內政部推動的「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」近期針對部分規定進行了修正,為了讓大家更清楚自己的權益,我們特別整理了幾項重大的變更,讓你一眼看懂新制重點!

1. 對象定義更嚴謹:防範制度漏洞
新制在名詞定義上做了微調,特別是針對「新婚家庭」與「房屋持有」的認定:
- 新婚家庭:為了避免有人藉由反覆結離婚來重複符合「新婚(兩年內)」的加碼條件,新規定明定: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,不屬於新婚家庭 。
- 無自有房屋認定(新增面積限制):現在更明確規定,若家庭成員個別持有的共有房屋面積未滿 40 平方公尺(約 12 坪),且共有人非家庭成員,才可視為「無自有房屋」,保有申請資格 。
2. 申請資格放寬:照顧更多族群
這次修正對特定身分者的申請方式與重複補貼的限制有所放寬:
- 成年但無完全行為能力者:考量具我國國籍但未具完全行為能力之成年人,仍為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之協助對象,增訂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以保障其權益 。
- 大專生校內住宿補貼:修正後明定,若家庭成員接受教育部的「大專校院學生校內住宿補貼」,不計為重複補貼,這對家中有北上求學子女的家庭是一大福音 。
3. 租賃房屋規定:回歸合法性與功能性
- 回歸合法建築:修正後刪除了原本「無房屋稅籍但可切結」的彈性規定,強調應鼓勵國民居住於合法建築物 。
- 注意:針對 114 年度已申請的舊戶,以同一租賃地址帶入續辦 115 年補貼,給予緩衝期,依舊符合補貼資格,但若換地址則需符合新制 。
- 排除照護機構:明確規定提供 24 小時照顧服務的機構(屬衛福部照護性質)不得作為本計畫的租賃房屋申請補貼 。
4. 申請流程與變更新規
- 起租日限制:為了避免尚未起租就搶先申請,排擠到其他急需者的申請案件,新制規定:申請時必須已起租,或自申請日起 60 日內起租才符合條件 。
- 離婚後的未成年子女加碼:若夫妻離婚後仍住在同一租賃地址,且共同行使親權,該名子女僅能由其中一方計入「加碼補貼」。若雙方協調不成,則兩邊都不能計入家庭成員加碼 。
- 申請人變更程序:若申請人在申請後不幸死亡、入監服刑或被管收,新制也補強了處理程序,通知家屬在期限內辦理變更,以利續撥補貼 。
結語: 政府的租金補貼新制旨在讓資源更精準地分配給需要的租屋族,並提升居住品質。如果您符合相關條件,記得在公告的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。
(本文章內容根據「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修正對照表」整理,詳細規範請以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最新公告為準。)

